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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 1 类 蓄电池充电用酸性水;防止蓄电池起泡的浴液;用于排除电子蓄电池氧化硫的液体、在9类蓄电池箱;蓄电池比重计;电子蓄电池;电子蓄电池充电用仪器;电子蓄电池栅极;电子蓄电池板;车辆用电子蓄电池等商品上的第 G670570 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 1、9 类 全部 商品上。
商标标识: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四、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六、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
八、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
九、本合同变更、解除及提前终止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十、本合同变更或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违约责任: 。
十二、纠纷解决方式: 。
本合同一式三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