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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分权的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三权分立 由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关于资产阶级政权设置的思想。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联邦法院行使,“三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它的实质依旧是资产阶级专政。 美国式三权分立的由来: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对美国的影响是显而易见。如果说,保障洛克所说的天赋人权是美国宪法的目标,那么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则是美国宪法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美国人也正是按照他的学说去建构自己的权力体系的。这一点无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匀无例外。几乎所有的州宪法都声称自己要按照“三权分立”的标准去建构州政府,尽管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经验,反而形成了类似英国的“议会至上”体制,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权力逐渐被立法机关篡夺。然而,州宪法的这一实践,为美国宪法的设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仅只在书面上划分各部门的法定范围,不足以防止导致政府所有权力残暴地集中在同一些人手中的那种侵犯。” 为此,麦迪逊向人们介绍了宪法中三种用来防止权力集中,维护三权分立的手段。 第一、在各部成员的任命上应该尽量排除彼此的影响。也就是说,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地位既然是平等的,那么三部门成员或者至少最高成员的产生方式应都是一致的,即由人民——唯一的权力源来任命。因此,议员与总统都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对此,麦迪逊解释到,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一个需要“特殊资格”的职位,只有参议院才有那种眼光去识别合适的人选;另一方面,因为法官的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即便他是在总统与参议院的双重影响下被任命的,但他任职后也不会对他们的权力产生依赖。 第二、在各部门成员的报酬方面应该尽量排除对彼此的影响。美国人非常现实,要是议会有权随意决定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成员的薪水,那么这无疑会成为议会恐吓或贿赂两部门成员的有力工具。“付钱的人总是老板,拿了人的钱,就成了伙计。”在吃不饱饭的威胁或巨大的金钱诱惑之下,唯有上帝才能坚持自己的原则。因此宪法对于议员、总统、法官的薪水都有严格的规定。 第三、各部门应该都有某种手段来防止其它部门对自身权力的侵犯。这是麦迪逊认为的维护三权分立的“最可靠的办法”,“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权力必须用权力来平衡。以下是对三大机构权力制衡的简述: 宪法规定行政权归合众国总统,但总统对法官和重要行政官员的任命却要经参议院同意才能生效;再者政府的开支均由国会拨付,行政部门没钱就无法运转,这也是国会制约总统的一大手段;国会制约行政与司法机构的另一项重要权力就是弹劾权,国会的弹劾权是很少使用的,最终的定罪也很难,但这并不能说明其弹劾权不重要,尼克松总统在“水门事件”后就是在弹劾的巨大压力下而辞职的。 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但总统对国会的立法拥有相对否决权,这就使得国会不可能在立法领域独断专行。1789-1983年,40位总统行使否决权2415次,被国会推翻的否决仅96次,占4%。也就是说国会通过的法案一旦被总统否决,绝大多数无望成为法律。总统对司法机构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对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上。罗斯福新政时期就是通过任命新的大法官从而改变了最高法院反对新政立法的立场。 最高法院对立法与行政机构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司法审查上,它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来推翻国会的立法及总统的行政命令。“从1800年到1983年,被宣布违宪的联邦法律有120多个,州法律超过1000个。”最高法院在1952年曾宣布杜鲁门总统无权接管钢厂。在水门事件中,最高法院判定尼克松总统不得以“行政特权”为借口拒绝交出关于水门事件的录音磁带,这关键的一步最终促使尼克松总统交出了录音磁带,而这盘磁带足以证明尼克松总统妨碍司法,为了免遭国会的弹劾他不得不辞职,“帝王总统”由此终结。值得一提的是,当时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中有4位是尼克松亲自任命的,包括首席大法官。 可见,麦迪逊和其他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并没有简单的从字面上来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而是在各州宪法实践的基础上,加上麦迪逊上述的三点原则从而构成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 约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是近代英国的哲学家。为什么要从洛克开始呢?因为近代以来政府组织中的政治艺术是从洛克起来的。洛克生活的年代,英国在1688年完成了“光荣革命”,虽然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但世袭君主制被保留下来。这些,从历史的长河来看,都只是浮沤而已;本质的东西是,立宪的原则确立起来了。此后的英国政体,被称为“君主立宪制”,在“君主”与“立宪”之间,“立宪”才是政体的实质,“君主”不过是政体的形式而已。在当时,政变者中并没有思维缜密的理论家,他们在做着,却不能说明自己正做着的是什么,而且仍在心中疑惑:是“君主”重些还是“立宪”重些?至于一般民众,这些被教化和驯顺的国民,多数人对君主心怀旧恩,希望来一次复辟,“鞭敲金铛响,齐唱凯歌还”,旧主临朝,皇恩浩荡,从而寇盗遁迹,天下晏平。正是在这个时候,洛克站出来,于1689年出版《政府论》一书,驳旧立新,为此后至今三百余年的西方政体开启序幕。 他是如何“驳旧”的呢?那时有个叫菲尔麦的政客型学者,很看不惯非王室力量的兴起,他于1680年出版一本书《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说君权是神授的,君王对其子民实施统治是天经地义的,就像数学公理和逻辑规则一样,不待证明,是必须普遍同意的。洛克首先说明人类的自然状态应该是什么样的。这个自然状态就是每个人都天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个人财产的占有这些“自然权利”,政府要保证“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即便是君主本人也不能例外,人与人之间天然地不存在从属与专制的关系。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人类观念,洛克首先提出了“和平、自由、平等”这个原则。至于说君王专制像数学公理一样不必证明,洛克又认为这是混淆了公理与道德,君王专制应该用道德的观念去判断,扯不到“公理”上去。你一定会由此想到“文革”时期流行的“鱼儿离不开水,瓜儿离不开秧”,这些自然现象并不能证明到社会人事现象上去,因为社会人事现象总有一个“该与不该”的价值判断。你对公理,就不能行施该与不该的价值判断,它永远如此,你爱它或厌它,它总是依然故我的。 他是怎样“立新”的呢?这就是他先于卢梭而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人类中每个个体,都握有一种权力确保自己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但每个人秉此原则难道就不会起纠纷,甚至冲突吗?显然会的。在洛克身后三百年,美国的政治学者们还在探讨一个虚拟案例。约翰与汤姆因打架而到法官那里,把拳头打在汤姆下巴上的约翰说:我有权力自由地挥舞我的手臂和拳头;而被打的汤姆说:我也有自由地放置、摆动我的下巴的权力。彼此都秉承自由的原则,但他们起冲突了。三百年前,洛克遇到这个难题,解决办法是:用契约的方式进行协议。洛克所谓的契约又与后来的卢梭的契约不同,卢梭的契约是公民间的自愿自由的契约,是一种自然的选择配对,类似于“自由恋爱”;但洛克的契约,是指每个人都放弃单独行使权力,特别是惩罚的权力,而把它交给公众一致认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但这个专门认定的人不是一个君主,而是一个政府部门。这个部门,不像君主拥有“绝对权力”,而是只有相对的权力,它本身也是在一个制衡体系之中。 由此洛克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是指立法权(即制订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即执行法律的权力)和对外权(指一国对外事务如宣战、媾和、订约的权力)。这三权,过去垄断在君王一人手中,而君王与特权阶层置身法外,类似于中国的“刑不上大夫”。洛克以为在这个君主专政的体系中,权力处于非均衡状态,这种“绝对的权势”会造成普遍的不公;同时对野心家呢,也燃起他们觊觎的野心,即楚霸王看到秦始皇翠辇华盖出巡,于是起了“彼可取而代也”之心。在这种非稳定的结构中,权力不受制衡,把人类的野蛮、心计与阴智全都召唤出来,产生巨大的内耗,文明不能演进。洛克以为,如果把三权分立,特别是把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形成权力制衡,情况则大不一样。他在《政府论》中有一段名言:“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订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订的法律,并且在制订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从而他们与社会的其余成员也就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本旨。”这为近代公民社会营建了思想基础。 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静静地扎实地在历史沃壤中渗透着,不同民族和国家曾拒绝它,但它自有一种力量,使这些民族与国家或以革命的方式或以民主改革的方式接收它。以革命的方式接受的,如法国;以民主改革的方式接受的,如二战后的韩国。洛克身后,法国的著名法哲学家孟德斯鸠把洛克的雏形的“三权分立学说”发展成为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思想。这个经典的思想影响及于欧美各国的政体,先后在政府中引入了权力制衡的机制。各国的情况,虽细部有所不同,但“权力制衡”这个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当希特勒肆意践踏了“权力制衡”的机制,一人大权独揽,一场威胁人类文明的野蛮与暴力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这里且不说欧洲各国权力制衡的实践,单说美国的情况。在二战以后的西方人看来,美国政体以其权力制衡的完善成为他们心目中的样板。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也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他也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种,认为行立法机关应当高于行政机关,防止专政。这方面的理论由后来的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继续发展,并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政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的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 分别由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掌权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最典型的国家之一,所谓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构来分别行使这些权力,同时三个权力机关又相互制衡的权力体制。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 三权分立制度建立实行首先在美国,后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可以发布拥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还有立法倡议权,即建议国会立什么样的法。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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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前 vanhelen : 分权这种思想最先由洛克提出 后来由孟德斯鸠发展并加以完善 提出为行政、司法、立法这三权分立的理论 |